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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“扫黄打非”案件

1999-07-16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通讯员 肖 意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7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5起“扫黄打非”案件的判处结果,制贩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。

湖北省武汉市口区开创印刷装订厂原负责人熊飞,1998年9月在负责经营这个厂期间,为牟利非法承接淫秽图书的装订业务,并组织装订《风流女煞星》等6种淫秽图书3万册。武汉市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熊飞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。

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穗丰彩印厂原厂长劳义峰,自1998年11月至12月间,为他人印刷、装订《少女之心》等非法出版物3.9万余册,经营数额达65万余元人民币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劳义峰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。

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蚌湖印刷厂原厂长杨格询、法定代表人杨杞良,自1998年7月至8月间,为他人印刷淫秽书籍《舞妓生涯》6000册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,分别判处杨格询、杨杞良有期徒刑六年,各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。

北京市朝阳区无业人员王木荣,1998年10月间私自盗用文学期刊《贡嘎山》杂志的刊名、刊号,编纂非法出版物交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非法印刷3万册,发售全国17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几十个单位和个人,非法经营额达29万余元人民币,借此牟利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以非法经营罪,判处王木荣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4.5万元人民币。

河南省潢川县农民李士忠、谈仁琴、王德晶等7人,199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贩卖淫秽激光视盘,其中王德晶参与贩卖淫秽激光视盘7500余张,李士忠、谈仁琴参与贩卖激光视盘7100余张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,分别判处王德晶有期徒刑十三年;判处李士忠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;判处谈仁琴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。上述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。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一审宣判后,除王木荣不上诉外,其他各案被告人均提出上诉。各上诉法院经二审审理,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并于今天分别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,依法严惩制贩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,对于维护社会稳定,净化社会环境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全国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格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具体规定,及时审理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件,严惩这类不法分子,积极推动“扫黄打非”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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